东方盛虹:关于子公司暂缓实施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暂缓实施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暂缓实施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公司同意三级子公司连云港虹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暂缓实施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视外部环境、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择机重新启动。本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的议案》,同意由连云港虹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
1、项目名称:连云港虹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
2、建设地点:本项目拟建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连云港石化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8.92公顷。
3、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拟建34万吨/年顺酐装置,30万吨/年BDO装置和18万吨/年PBAT装置及公辅配套设施。
4、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74.71亿元,其中建设投资67.97亿元,流动资金3.36亿元。
5、资金来源: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项目进展及暂缓的原因
截至目前,本项目处于施工前期阶段。根据实际发展规划并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公司对本项目重新进行了研究和评估,本着审慎的原则,公司拟暂缓可降解材料项目(一期)工程项目的后续建设工作,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视外部环境、市场需求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择机重新启动。
本项目的暂缓实施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合理使用资金,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三、项目暂缓对公司的影响及资产核销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管理层经审慎评估,对目前预计无法收回的预付款项进行核销,核销金额27,953.51万元;同时,公司确认了部分预计负债。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公司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关于公司核销资产的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意见: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核销依据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事项。
监事会专项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