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

http://ddx.gubit.cn  2023-06-28  冀东水泥(000401)公司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以利用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三)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四)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04年2月27日发布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