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监会【2009】16号),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286,639,844.36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17,808,572.53元。利润分配方案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年度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回购总金额为18,932,827.83元。结合公司自身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综合考量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3年4月20日公司的总股本732,642,692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共派发现金58,611,415.3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2022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出现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情形时,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送红股金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金额固定不变”的原则进行方案调整。我们认为:本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现状。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独立董事对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派斯菲科2022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8,859.50万元,2022年度承诺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得低于18,000万元,实际完成率104%。2020年至2022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962万元,2020年至2022年承诺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得低于37,500万元,累计实际完成率
98.57%。2022年度派斯菲科完成业绩承诺利润,未触发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六、独立董事对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