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林生物: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2  派林生物(00040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2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概述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为实现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拟拓展浆源,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源”)在浆站、浆源等方面有优势,公司在资金、运营等方面有优势,公司与新疆德源诚意合作,优势互补,实现共赢。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为进一步深化与新疆德源战略合作,公司与新疆德源友好协商,双方对原协议、原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作出调整及补充,公司拟与新疆德源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2、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协议对方:新疆德源、吕献忠、合作浆站(包括疏勒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新和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策勒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泽普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昆玉市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叶城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于田县昆仑单采血浆有限公司)及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德源成立时间:1994年5月27日注册资本:4,666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55508R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吕献忠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399号经营范围:血液制品的研制、生产股权结构:吕献忠持股58.02%,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41.98%关联关系:公司与新疆德源、吕献忠、合作浆站及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吕献忠为新疆德源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协议审批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新疆德源等相关主体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本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新疆德源

甲方二:吕献忠

甲方三至甲方十:合作浆站及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以下与甲方一及甲方二单独或合称为“甲方”)

乙方一: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与乙方一合称为“乙方”)

甲方、乙方合称“各方”或“双方”。

1、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协议、原补充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2、各方同意,删除原协议中条款 “在甲方一依据本协议取得借款本金达伍亿贰仟万元(RMB520,000,000)后,甲方一应自取得伍亿贰仟万元(RMB520,000,000)借

款之日的一年届满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归还不低于伍仟万元(RMB50,000,000)借款本金,甲方还款不影响继续提取剩余的壹亿贰仟万元借款(RMB120,000,000),并在本协议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完全部本息,但各方书面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情况除外。”

3、各方同意,删除原协议中条款 “自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一第一个提前偿还本金年度起的每十二个月内,每出现一次甲方一还款不足本金伍仟万元(RMB50,000,000)的情形,则合作期限应当顺延一个合作年度;”

4、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合作期限在各方现有合作年度基础上再予以延长两个合作年度(具体时间为:自2026年6月22日起至2028年6月21日止);借款截止期限由原协议五个合作年度届满之日止修改为八个合作年度届满之日止。

5、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同意不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或其他原因来要求乙方二调减或调换所有合作浆站。

6、甲方一可向乙方申请提前还款,若甲方一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期限和原协议约定利率计收利息。为免疑义,甲方一提前还款金额应当先用于支付应付未付利息后,再用于支付提前偿还的本金,本金偿清之日计息同时终止。

7、由于甲方一在第三个合作年度的供浆量未达到180吨/年,根据原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一同意在第三个合作年度后的年度,每年向乙方二供浆量提高到200吨作为补偿。

8、各方同意自第五个合作年度起,若甲方一的供浆量超过200吨/年,则每年超过200吨的血浆部分(含普通原料血浆及特免原料血浆),乙方二在原协议约定的血浆采购价款基础上增加7万元/吨支付给相应浆站。另外,若甲方一的供浆量超过500吨/年,则乙方二专项奖励500万元款项给相应浆站;若甲方一的供浆量超过600吨/年,则乙方二再予以专项奖励500万元款项给相应浆站。

9、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不变。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同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抵触,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实施,未来双方战略合作将更加稳定,更有利于双方战略合作的持续开展,持续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有效提升公司原料血浆供应

能力,提高公司血液制品业务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血液制品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