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姚辉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其父亲姚柳品先生于2024年5月29日买入,2024年5月30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4-5-29
2024-5-29 | 买入 | 600 | 6.47 | 3,882.00 |
2024-5-30 | 卖出 | 600 | 6.50 | 3,900.00 |
姚柳品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8元。上述短线交易获利的计算方法:
(卖出平均价-买入平均价)*短线交易股数,即(6.50元/股-6.47元/股)*600股=18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柳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姚辉军先生及其父亲姚柳品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姚柳品先生已将本次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18元上交公司。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是姚柳品先生独自操作,姚辉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姚柳品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上述事项发生后,姚辉军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姚柳品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姚辉军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包括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等规定。
4、通过本次事件,公司将以此为鉴,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案例进行一次专题培训,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督促其严格遵守并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姚辉军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