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重审结果的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重审结果的公告一、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先生提供的《刑事判决书》(2023)青0104刑初164号,获悉其所涉案件已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刑事判决情况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3)青0104刑初164号,认为:
被告单位青海焦煤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擅自开采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在青海焦煤公司任职的被告人肖永明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肖永明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判决的积极影响
肖永明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判决有利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规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本次判决也将激发民营企业家更大的信心,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3)青0104刑初164号。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