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通过查询银行账户获悉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性质 | 冻结金额(元) | 冻结法院 |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 289**********1121 | 基本存款户 | 784.26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平安银行****营业部 | 110*******9003 | 一般存款户 | 101,503.44 | ||
浦发银行******支行 | 351*************0743 | 一般存款户 | 63,501.25 | ||
民生银行****支行 | 632**1683 | 一般存款户 | 10,212.19 | ||
中国银行******支行 | 130*****5490 | 一般存款户 | 138,480.51 | ||
****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820**********8332 | 一般存款户 | 9,518.29 | ||
合 计 | 323,999.94 |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作出的《恢复执行通知书》(2024)豫71执恢4号,主要系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豫法民二初
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已立案,并责令相关单位履行如下义务:
一、河南孙口黄河公路大桥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贷款本金51,012,371.31元、利息75,831,091.4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3,086,996.9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之后的继续计算至付清贷款本息之日);
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843.3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北京联众同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2,614.23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4,975.47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河南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联众同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之间就上述二、三、四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负担案件执行费327,330.00元。
公司近日收到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4)豫71执恢4号之二十五、二
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七共6份,裁定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657,3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3,999.94元。
三、公司应对措施
经公司判断,该事项发生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之前,根据《重组相关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中关于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债务的补充承诺,“金谷源尚未剥离、转移或解除的标的债务仍由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根据《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代为先行承担,具体方式包括债务转移、现金清偿等。藏格投资或藏格投资指定方代为承担后,有权向路源世纪、联达时代、路联及邵萍进行追偿。”
对此,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与控股股东等相关
方进行沟通,以尽快解决上述事项,使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状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账户的资金余额为323,999.9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0027%。
2、公司主要业务为氯化钾、碳酸锂的生产与销售,其中氯化钾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独立经营,碳酸锂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独立经营,公司本部仅为管理中心。本次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目前用于收取货款和支付成本费用的主要账户,因此本次账户冻结不会影响公司主要业务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六)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进展以及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4)豫71执恢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2、《执行裁定书》(2024)豫71执恢4号之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
八、三十、三十七。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