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AuditAsiaPacific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国·北京BEIJINGCHINA
目录
1、鉴证报告 | 1 |
2、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期的专项报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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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审亚太审字(2023)001053号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鼎科技”)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云鼎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我们认为,云鼎科技截至2022年
月
日止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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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本鉴证报告仅供云鼎科技2022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杜光远 |
中国注册会计师:任德军 | |
中国·北京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
仅供报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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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