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号)(“《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虹、郭长洲、李清华:
2015年10月,你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滨州市力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力之源”),持股比例70%。2020年力之源被置出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经查,力之源2015年和2016年通过银行票据向销售客户收回货款0.69亿元、0.52亿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你公司2015年和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张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郭长洲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清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强化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