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8  沈阳机床(00041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23-4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7日9:15至2023年7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 B座82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安丰收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931,117,9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23名,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情况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安丰收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096,81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343,808股。

表决结果:安丰收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非独立董事徐永明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808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44,603,805股。

表决结果:徐永明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非独立董事张旭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234,782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481,779股。

表决结果:张旭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非独立董事付月朋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77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768股。

表决结果:付月朋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独立董事哈刚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51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44,603,508股。

表决结果:哈刚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独立董事王英明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48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44,603,477股。

表决结果:王英明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独立董事袁知柱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494,469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44,741,466股。

表决结果:袁知柱先生当选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海燕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41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407股。

表决结果:由海燕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 非职工代表监事王亚良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356,38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603,377股。

表决结果:王亚良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3 非职工代表监事鲁忠先生

获得同意总票数930,494,481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数为 44,741,478股。

表决结果:鲁忠先生当选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冯宁、黄潇然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23年7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