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第十届七次董事会审议的2022年年报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亏损,为了保障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平稳安全运营,亦为全体股东利益的长远考虑,公司决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此分配预案没有违反利润分配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将督促公司未来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防范能力,以促进公司中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关于对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的审计工作进行客观的调查和评估,我们认为:
中兴财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和业务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量和公司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水平等与其协商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报酬。 四、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及与东旭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了解了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实现资金归集、资金结算、信贷业务、同业融资等业务的合规开展。财务公司成立至今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2年第6号)之规定经营,自出现流动性问题以来,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缓解流动性压力,目前仍可持续经营。但受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流动性持续紧张的影响,财务公司流动性困难尚未缓解,公司存款大额支取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公司按计划提款的需求。
后续,我们会持续督促董事会保持与财务公司的日常联络,密切跟踪财务公司经营及流动性风险情况。督促其加快收回贷款,增加可用资金量;加强上市公司以外的成员单位资金归集,归集资金优先满足上市公司提取存款需求;加快恢复其同业融资能力,积极争取同业授信,提升主动管理流动性水平,逐步恢复财务公司现金流,满足上市公司提取存款的需求。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在董事会审议前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全部资料,基于独立判断,事前认可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所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交易产品的数量、质量、成本和服务均符合各方的标准要求,促进了公司和各方经营生产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此交易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财务状况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所有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七、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及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事情认可及独立意见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财务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至今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2年第6号)规定经营,自出现流动性问题以来,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缓解流动性压力,目前仍可持续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对后续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公司董事会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同意此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同意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该项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湖南德来向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公司帮助湖南德来实现剥离后的过渡与发展,是公司诚实守信经营原则的体现。同时,公司已就担保事项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措施,取得了湖南德来股东河南信启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此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同意公司为湖南德来向湖南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九、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73,694.85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0.96%,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保167,779.82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305,915.03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因所属公司与东旭光电经营业务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为了增强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张双才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