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东旭光电(000413)公司公告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讨论后,我们就公司2023年半年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东旭光电2023年1-6月份发生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65,59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6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提供的担保167,409.82万元,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98,185.14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因所属公司与东旭光电经营业务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主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加强经营风险防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均是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为了增强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关于涉及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了解了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相关资质、经营状况以及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努力实现资金归集、资金结算、信贷业务、同业融资等业务的合规开展。财务公司成立至今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之规定经营,自出现流动性问题以来,积极通过各种方式、渠道缓解流动性压力,目前仍可持续经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持续督促董事会及经营层关注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要求财务公司积极与贷款公司沟通,加快回收贷款,合理压缩贷款规模,提高流动性水平,并优先保障上市公司存款资金提取。目前财务公司债务化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流动性水平较前期有所改善,日常通过小额资金备付,能够为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做好服务保障。2023年1-6月东旭光电已累计实现从财务公司提款6,344.43万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徐明新:

高 琦:

张双才: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