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4〕第108号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余额95.95亿元,占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4%,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所有占用资金应当在六个月内归还。
根据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八章、第九章第四节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
仍未完成整改的,我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请你公司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收被占用的资金,切实整改到位,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你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你公司资金。你们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我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