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电: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并将于2024年10月11日被摘牌。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775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摘牌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
一、终止上市的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终止上市决定日期、摘牌日期
1、证券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1)人民币普通股(A股),证券简称:ST旭电,证券代码:000413。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证券简称:ST东旭B,证券代码:200413。
2、终止上市决定日期:2024年9月20日。
3、摘牌日期:2024年10月11日。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A股和B股股票在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7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本所决定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同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第9.6.10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你公司股票将于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摘牌。请你公司按照规定,做好终止上市以及后续有关工作。你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摘牌后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事宜
1、公司已聘请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主办券商,并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股票重新确认以及退市板块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2、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退市登记业务办理期间由主办券商负责登记退市公司股份,并办理股份确权、协助执法等业务。
3、公司在股票摘牌前派发的现金红利,因投资者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或者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暂未发放给投资者的(如有),公司在股票摘牌后继续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保管和发放。
对于因质押、司法冻结原因未派发给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自股票摘牌至主办券商在退市板块申请初始登记前,质权人、有权机关等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办理该部分现金红利的解除质押、协助执法等业务,也可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最高院查控网和券商渠道申请办理。因股份未托管等原因未派发的现金红利,投资者可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申领。
4、自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完成退市板块初始登记期间,请投资者不要注销拟在退市板块使用的证券账户,否则可能导致股份无法按时完成退市板块的登记,影响后续股份转让。
5、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托管券商通知和主办券商发布的股份确权公告,并按上述通知和公告的时间要求,尽快联系托管券商或主办券商完成股份确权手续,并办理加挂资金账户等交易结算手续。
四、公司股票摘牌后至在退市板块挂牌前的信息披露
由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代为披露。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一号
联系电话:010-63541061
电子邮箱:dxgd@dongxu.com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