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⑴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⑵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马伟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提示性公告及相关文件已分别于2023年2月10、2月28日、3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3,061,534,3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50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06,734,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7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354,799,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369%。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354,799,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人,代表股份354,799,6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6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923,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4%;反对7,044,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01%;弃权5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5%。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188,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549%;反对7,044,9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56%;弃权566,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95%。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㈡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5,264,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2%;反对6,270,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52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7%;反对6,270,3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㈠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㈡律师姓名:聂晓江、张凯;
㈢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㈠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㈡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