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剔除因素说明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6  南京公用(00042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15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剔除因素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76.88万股的解除限售,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按照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13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中介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①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② 以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基数,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③ 以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0.2个百分点。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①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② 以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基数,2023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不低于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③ 以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0.4个百分点。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①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② 以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基数,2024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不低于5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③ 以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0.9个百分点。

注:a.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标准划分,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样本中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进行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相关样本数据将不计入统计;业绩指标的具体核算口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b.上述“营业收入”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剔除因出台《市发改委关于优化调整居民阶梯气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后居民燃气销售价下调的影响、剔除滨江LNG储配站运营的影响,并剔除为响应《省安委办转发省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专题方案的通知》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工作方案》《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而大量更换智能燃气表的影响。

c.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d.对于在各考核期内,因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由市城建集团(或国资监管部门)牵头主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资产注入/剥离导致的业绩影响应当双向调节,相应调增或调减剔除。

e.以上2021年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8.55亿元、10.01次、3.4%。

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业绩考核指标情况(2022年年报披露口径)

根据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激励计划所确定对标企业所披露的2022年度年报数据情况,初始数据如下:

2022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2022年度 应收账款 周转(次)应收账款 周转率 同比增长2021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ROE(加权)2022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ROE(加权)ROE 较上年同期 增长
南京 公用711,257.3284.50%14.6346.17%3.48%2.11%-1.37%
同行业 均值1,172,724.1020.41%24.537.75%10.75%5.12%-5.63%
对标企业 75分位值820,804.9321.68%25.7424.26%13.31%10.14%-3.16%

(二)业绩考核指标剔除相关因素影响情况(股权激励方案口径)

根据公司披露的激励计划已明确的剔除相关因素影响的约定,公司对业绩考核指标剔除相关因素所涉及数据进行了剔除与还原财务数据处理,具体包括:

1、居民燃气销售价下调,2022年度销售价格影响收入3,709.08万元。

2022年度民用销售量44,921.08万立方米,因阶梯调整导致价格下降0.09元/立方米,故民用阶梯气量调整影响收入的不含税金额为3,709.08万元。

2、南京江宁滨江LNG储配站运营,承担费用6,234.71万元。

2022年度,作为南京江宁滨江LNG运营主体的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运营总支出共计7,793.38万元,其中主要支出包括:

人力费用556.37万元,租赁使用权资产折旧3,700.59万元,租赁负债利息1,185.30万元,水电燃气费用252.62万元,安全费用553.64万元,物业管理费

283.14万元,劳务清算192.57万元,开办费用729.36万元。

根据滨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港华”)按照所持滨江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其运营总支出的80%。据此,南京港华在2022年度实际承担滨江公司费用为6,234.71万元。

3、智能燃气表更换,2022年度影响费用2,311.52万元。

2022年度期间,安装智能燃气表影响费用2,311.52万元,其中民用煤气表改造更换费用2254.12万元,换表户内改装费用57.4万元。

4、2022年度股份支付费用429.80万元。

基于前述4项相关调整因素,其中:

第1项影响业绩考核指标一(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由2022年年报披露口径711,257.32万元调增3,709.08万元,即股权激励方案口径2022年度营业收入调整还原为714,966.40万元,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为85.46%。第1项影响业绩考核指标二(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在营业收入调整还原至714,966.40万元后,根据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值),且2022年应收账款期初数(48,333.79万元)、期末数(48,888.90万元)未有变化的情况下,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14.71,对应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为46.93%。

第1-4项均影响业绩考核指标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百分点),涉及2022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调整如下:营业收入调增3,709.08万元,营业成本调减6,234.71万元,销售费用调减2,311.52万元,管理费用调减429.80万元,合计影响利润总额12,685.11万元。同时,因涉及所得税、对子公司持股比例等综合因素,相应影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加4,933.87万元,即调整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86.85万元,调整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数为291,523.81万元。根据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初期末平均值),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初数286,373.24万元未有变化,调整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80%,较基期值3.48%增长0.32个百分点。

经上述调整还原后,形成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表如下:

2022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2022年度 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2022年度 应收账款 周转(次)应收账款 周转率 同比增长2021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ROE(加权)2022年度 净资产收益率 ROE(加权)ROE 较上年同期 增长
南京 公用714,966.4085.46%14.7146.95%3.48%3.80%0.32%
同行业 均值1,172,724.1020.41%24.537.75%10.75%5.12%-5.63%
对标企业 75分位值820,804.9321.68%25.7424.26%13.31%10.14%-3.16%

(三)业绩考核指标剔除相关因素影响后完成情况

1、考核指标一: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年度达成情况(完成):自身营业收入增长率85.46%>行业2022年年度平均水平20.41%及对标企业年度75分位值水平21.68%>自身年度目标值15%。

2、考核指标二:以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基数,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2年年度达成情况(完成):自身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率46.95%>对标企业年度75分位值水平24.26%>自身年度目标值15%>行业2022年年度平均水平7.75%。

3、考核指标三:以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不低于0.2个百分点。

2022年年度达成情况(完成):自身ROE增长百分点0.32个百分点>自身年度目标值0.2个百分点,无需跟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比较。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之业绩考核指标剔除因素符合公司2021年制定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2022年经营实际情况,业绩考核指标剔除相关因素影响后均已达到既定目标。

四、备查文件

1、燃气销售价格因素相关文件

(1)《市发改委关于优化调整居民阶梯气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1]723号)

(2)《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0589号)》

(3)《2022年燃气销售价格影响测算明细》

(4)《2022年燃气销售收入明细表》

2、滨江LNG储配站运营因素相关文件

(1)《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1431号)》

(2)《南京滨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章程》

3、智能燃气表更换因素相关文件

(1)《省安委办转发省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专题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21]19号)

(2)《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联席会议工作方案〉〈南京市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安委办[2021]77号)

(3)《辅助余额表(2022年智能燃气表更换)》

4、股份支付费用因素相关文件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3]00275号)》

(2)《关于股份支付费用的相关说明》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