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公司章程修正案

查股网  2024-05-29  南京公用(000421)公司公告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8,006,93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6,700,186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8,006,934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8,006,934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76,700,18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6,700,186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叁千万元。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重大投资、收购资产、资产抵押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人民币叁千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应当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的条件和过程是否合规透明。 7、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8、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6、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