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10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 就报告期内在任的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 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杨继林先生、李齐放先生、付鸣先生、 刘信光先生、赵阳先生、郑春美女士、李强先生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 的职责要求,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情况。7 位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10 月修订)》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相关要求。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