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6-06  东阿阿胶(000423)公司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 月5 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 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丁红 岩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62 人,代表股份262,383,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76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17,30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3.93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04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0人,代表股份45,387,23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4人,代表股份45,078,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040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表决结果

1.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48,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3%; 反对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35,1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51,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5%;反对20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1%;弃权35,1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4%。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109,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 反对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弃权41,2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13,5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71%;反对23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20%;弃权41,2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0,906,0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69%; 反对1,44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1%;弃权 34,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909,7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47%;反对1,443,4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803%;弃权34,04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项颂雨、熊孟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