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矿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http://ddx.gubit.cn  2023-05-15  兴业矿业(0004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23-38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将作为公司拟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14:30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之附件。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3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立即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展开核查,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70%股权暨涉及矿业权信息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拟收购股权涉及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显示,你公司拟以2.8亿元自有资金收购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乾金达”)持有的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矿业”)70%股权。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一、《公告》显示,此次交易对方甘肃乾金达存在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中已达成和解的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8,644.68万元,尚未和解的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4,411.20万元。此次交易

标的存在被冻结的情形,冻结股权数额1,517.00万元。甘肃乾金达承诺将在标的股权转让价款达到13,000万元后负责促使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相关司法冻结涉及的一切事项与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协议约定,若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甘肃乾金达仍未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甘肃乾金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你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资金成本退还,资本成本按照年利率12%、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此次交易标的博盛矿业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为68.11万元。协议约定,若转让完成后博盛矿业有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博盛矿业所遭受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甘肃乾金达承担。

(一)请说明你公司认为甘肃乾金达相关案件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甘肃乾金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预计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截至目前,甘肃乾金达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1)案件一: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京02执恢5号,执行标的金额为8,644.68万元;(2)案件二:执行法院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甘0102执恢353号,执行标的金额为4,411.20万元。

根据甘肃乾金达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就案件一,甘肃乾金达已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首期款项3,009.74万元,目前剩余尚未履行的金额为5,634.94万元,执行申请人已向相关法院申请解除该案件已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就案件二,甘肃乾金达正在与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协商,将积极通过和解、履行债务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尚未履行的金额为4,411.20万元。根据甘肃乾金达向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前述案件未履行金额相较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金额较小,上述案件与本次交易无关,与甘肃乾金达履行本次交易下的义务不存在冲突,

不会对本次交易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基于上述,甘肃乾金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预计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

(二)请说明甘肃乾金达是否有能力及时解除标的股权的冻结事项,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办理解除标的股权冻结的风险。回复:

根据甘肃乾金达提供的资料与说明,标的股权目前存在如下冻结情况:冻结法院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被冻结人为甘肃乾金达,冻结股权数额1,517.00万元,执行裁定文书文号为(2020)内0702民初1521号之二,冻结办理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上述冻结所涉案件涉及金额为本金1,154.543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

根据甘肃乾金达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甘肃乾金达已于2023年5月5日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解除冻结申请书》,甘肃乾金达通过提供其他财产作为履行担保等方式,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并请求法院解除对甘肃乾金达持有的博盛矿业股权的冻结。根据甘肃乾金达的承诺,甘肃乾金达有能力及时解除标的股权的冻结事项,通过上述提供其他保全财产进行置换的形式,法院解除对甘肃乾金达持有的1,517万元数额的博盛矿业股权的冻结预计不存在障碍。据公司了解,甘肃乾金达目前未计划使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解除标的股权冻结事项,但不排除存在使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解除上述标的股权冻结事项的可能性。

基于上述,标的股权所涉股权冻结相关案件涉诉金额较小,且甘肃乾金达已经提出解除冻结申请;对于本次交易尚需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能否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亦在公告中进行了风险提示。

(三)请说明你公司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博盛矿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因及合理性,博盛矿业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或诉讼

事项,甘肃乾金达是否具备承担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的能力。回复:

1、博盛矿业失信被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博盛矿业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体信息如下:(1)执行法院为新化县人民法院;(2)案号为(2022)湘1322执恢448号;(3)执行标的金额:681,059.14元。

根据博盛矿业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博盛矿业正在与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协商,将积极通过和解、履行债务等方式进行处理。目前尚未履行的金额为68.11万元。

博盛矿业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尚未履行的金额较小,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博盛矿业是否存在潜在的争议或诉讼事项

截至目前,博盛矿业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情况主要如下: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号/文书号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件基本情况进展 情况
1李文波博盛矿业山劳人仲案字(2022)21号山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向山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经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盛矿业于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博盛矿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344,767元。 (3)被申请人博盛矿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为74,250元。 (4)被申请人博盛矿业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223元。未履行完毕
2强胜银业博盛矿业、李献来、李佩、李佳、北京乾金达(2022)湘1023民初931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因博盛矿业未及时履行对强胜银业2,00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截止2022年5月26日,博盛矿业尚欠强胜银业借款本金6,598,400元及利息1,405,900元,上述款项共计8,004,300元; (2)博盛矿业自愿支付强胜银业主张债权的律师费44,500元; (3)博盛矿业承诺在2022年7月31日前以向强胜未履行完毕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号/文书号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件基本情况情况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乾金达”)银业供应货物金精矿的方式(金精矿的单价以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准)或现金支付方式清偿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共计8,048,800元; (4)如博盛矿业未在2022年7月31日前清偿上述款项,则剩余款项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且原告可就剩余款项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被告李献来、李佩、李佳、北京乾金达自愿对本案博盛矿业需支付给强胜银业的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湘1023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湘1023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盛矿业、李献来、李佩、李佳、北京乾金达的银行存款8,076,2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3强胜银业博盛矿业、李献来,案外人李佩、李佳、北京乾金达(2022)湘1023民初932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因博盛矿业未完全履行与强胜银业之间的《金精粉销售合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截至2022年5月26日,被告博盛矿业应返还强胜银业预付货款5,221,356元,利息1,088,617元,上述款项共计6,309,973元; (2)博盛矿业自愿支付强胜银业主张债权的律师费35,000元; (3)博盛矿业承诺,以向强胜银业供货金精矿(金精矿的单价以双方认的价格为准)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在2022年7月31日前清偿上第(1)(2)项款项共计6,344,973元; (4)为支持博盛矿业尽快恢复生产,强胜银业承诺在本协议签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博盛矿业,被告李献来,案外人李佩、案外人李佳、案外人北京乾金达的财产保全措施; (5)如博盛矿业未在2022年7月31日前清偿上述款项,则剩余款项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且强胜银业可就剩余款项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被告李献来,案外人李佩、案外人李佳、案外人北京乾金达自愿对博盛矿业应支付给强胜银业的上述所有款项承担带保证责任。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湘1023民初932号未履行完毕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号/文书号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件基本情况情况
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湘102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盛矿业、李献来、李佩、李佳、北京乾金达的银行存款6,369,36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4强胜银业博盛矿业(2022)湘1023执1023号、1025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如下: 查封博盛矿业在金粉仓库里的金粉约200吨,查封公司内的所有机器设备,轮候查封公司料场的矿石约15,000吨,查封公司在重砂仓库里的重砂约1吨,矿石约100公斤,查封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转移。-
5袁洪辉博盛矿业(2022)湘1322执恢448号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4370号民事调解书,并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博盛矿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应对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81,059.14元,未执行到位。经法院采取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作出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4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未履行完毕
6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博盛矿业(2022)藏民终31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一审判决:①博盛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8,577,992.65元,并以8,577,992.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②驳回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履行完毕
7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博盛矿业(2022)藏民终30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因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一审判决:①博盛矿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未履行完毕
序号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号/文书号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案件基本情况情况
公司6,532,400.00元,并以6,532,4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甘肃乾金达、博盛矿业提供的说明,博盛矿业不存在其他影响重大的潜在争议或诉讼事项。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亦已承诺,除上述诉讼、仲裁、执行事项外,博盛矿业不涉及其他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或其他纠纷。

3、甘肃乾金达是否具备承担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的能力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6条的约定,交易对方甘肃乾金达已向公司承诺,“除了目标公司负债明细表中反映的债务之外,没有针对目标公司的其他任何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目标公司没有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人、赔偿人或其他义务人的情形,除本协议附件三所披露的情况外,不涉及其他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争议或其他纠纷。”根据甘肃乾金达的承诺,本次交易中,针对目标公司的债务,不存在其他未向公司披露的可预见的大额债务,如未来发现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存在可预见的无法履行的风险。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甘肃乾金达控股股东李献来进一步承诺:如果博盛矿业发生《股权转让协议》所述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应由甘肃乾金达承担的,李献来将积极督促甘肃乾金达及时承担以保障兴业矿业的利益。

本次交易中,公司对标的公司债务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且公司要求交易对方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充分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负债明细表以外的其他债务的情况,但不能排除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发现负债明细表外的其他债务且甘肃乾金达拒绝履行或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或有负债风险,公司通过交易条款明确约定了对方承担或有负债的义务和责任,且甘肃乾金达控股股东李献来对此亦进一步出具了承诺以充分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二、《公告》显示,博盛矿业近三年持续亏损,主要原因系生产建设投资支出较大、财务费用较高及宏观因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共同叠加导致。博盛矿业于2014年6月8日向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西藏加查县邦布岩金矿扩大采矿登记范围的变更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拟对原有矿权进行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及增加生产规模。目前矿山正在进行改扩建设计及办证的工作,处于停产状态。交易协议约定你公司将在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交易对方指定银行账户。

(一)结合博盛矿业停产状态持续的时间,说明对原有矿权进行变更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相关审批程序履行预计所需的时间以及可能存在的障碍,正式投产是否耗时较长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在此时点和背景下收购博盛矿业,并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额支付交易对价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支付交易对价后,博盛矿业仍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风险,上市公司利益能否得到应有维护。

回复:

1、对原有矿权进行变更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相关审批程序履行预计所需的时间以及可能存在的障碍,正式投产是否耗时较长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博盛矿业对原有矿权进行变更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主要涉及环评及审批、取得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安评及审批、水土保持、节能评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环保与安全验收等。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成为博盛矿业的控股股东,将充分利用公司在矿山开发领域的经验优势,帮助博盛矿业尽快完成矿权变更相关审批程序。目前根据经验,初步预计相关审批程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一年内完成,未发现重大障碍,但可能受到相关机构的工作进度以及政府最终审批结果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故最终完成审批手续和完成改扩建并投产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完成时间将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近几年,博盛矿业主要以探矿为主,选厂不定期启动,主要以处理副产矿为主,未正常生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进行人员招聘、安全隐患自检自查自改、生产生活设施修善等工作,待经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可复产。根据目前情况,博盛矿业现有采矿权计划于2023年三季度复工投产,正式投产不存在耗时较长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2、在此时点和背景下收购博盛矿业,并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额支付交易对价的原因及合理性

兴业矿业作为一家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采选与冶炼的上市公司,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述,在经营计划中,公司计划围绕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对国内优质矿产资源及同行业成熟的矿山项目进行并购整合,以博盛矿业并购为契机,加大金矿资源整合力度,丰富公司资源品种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博盛矿业作为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拥有金矿采矿权证的企业之一,拥有邦布岩金矿一宗采矿权和一宗探矿权,同时,博盛矿业拥有配套选矿厂和尾矿库,具备成熟的生产条件。邦布金矿是西藏地区为数不多的大型规模岩金矿床,其所处的北喜马拉雅成矿带是西藏重要的造山型金成矿带,基于博盛矿业的资源和采选基础优势,可为公司下一步推进该区域金矿资源的战略整合提供重要条件。在黄金资源储量日益稀缺及黄金需求旺盛相结合的背景下,公司将充分利用多年积累的黄金开采技术及管理经验,在邦布岩金矿未来运营过程中深挖资源潜力,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收益,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规模,使博盛矿业成为西藏山南地区现代化黄金矿山公司的标杆企业。通过本次交易整合金矿资源,能够为公司发展储备战略资源,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鉴于上述公司在现阶段收购博盛矿业对公司战略意义,根据公司与甘肃乾金达

的协商、谈判的结果,约定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交易对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合理性。

3、是否存在支付交易对价后,博盛矿业仍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风险,上市公司利益能否得到应有维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博盛矿业现有采矿权计划于2023年三季度复工投产,同时积极推进扩大矿区范围和增加产能的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不存在可预见的会导致博盛矿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的重大风险。公司成为博盛矿业控股股东后再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使上市公司利益得到应有的维护。

(二)请说明评估是否充分考虑博盛矿业目前停产状态,以及预计正式投产时间、正式投产前的投资支出安排等,如是,请说明考量具体情况;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采用收益法及成本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成本法结果确定博盛矿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成本法评估时,我们引用了陕西德衡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博盛矿业矿业权评估报告结论。

根据矿业权评估报告,矿权评估中已考虑了正式投产的时间和投产前的投资支出安排,博盛矿业于2017年取得了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藏国土资划矿[2017]0003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规划生产能力准许扩建变更为1000T/d,博盛矿业在评估基准日前已经开展了相关的改扩建工程,根据博盛矿业出具的《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1000吨采选改扩建工程投资说明》、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出具的《西藏自治区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1000t/d 采选改扩建工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截至评估基准日,已开展部分采矿及选矿改扩建工程,预计还需投资8,708.04万元。

矿权评估报告根据矿业权剩余可采储量,通过测算得出该矿山理论剩余服务年限为12.83年,根据“开发利用方案”设计以及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矿权评估中预计改扩建期1年,故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计算年限为13.83年,即2023年为改扩建期,2024年~2036年10月为正常生产期。

根据博盛矿业出具的《西藏加查县邦布矿区岩金矿1000吨采选改扩建工程投资说明》,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改扩建工程还需投资8,708.04万元,矿权评估中根据《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重新分类,剔除了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按照比例分摊到房屋及构筑物、机器设备、井巷工程投资中,最终确定本次评估后续追加投资为5,697.02万元,其中:房屋及构筑物724.40万元,机器设备3,921.44万元,井巷工程1,051.18万元。按照矿业权评估有关规定,假设后续追加投资在改扩建期投入。

综上本次评估结论已考虑了博盛矿业目前停产状态,以及预计正式投产时间、正式投产前的投资支出安排等事项。

(三)请结合你公司货币资金、资产负债、博盛矿业后续资金需求情况说明你公司是否具备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以及后续投资能力,是否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回复:

1、 公司货币资金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2023年3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29,906.1729,384.06
减: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22,815.0219,588.67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货币资金7,091.159,795.39

说明:

截至2023年3月31日,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所有权受限制的金额为22,815.02万元,其中: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被法院冻结银行存款118.6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保证金(含计提利息)21,585.06万元;农民工资保证金45.42万元;环境治理保证金1,065.85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中所有权受限制的金额为19,588.67万元,其中: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被法院冻结银行存款118.68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保证金(含计提利息)18,509.14万元;农民工资保证金45.40万元;环境治理保证金915.46万元。

除上述被限制的货币资金外,公司无其他因质押、冻结等对变现有限制或存在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 同行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

公司简称2023-3-312022-12-312021-12-31
洛阳钼业62.61%62.41%64.89%
西部矿业61.13%61.07%63.41%
云南铜业60.25%59.84%66.09%
锡业股份53.05%52.76%58.22%
铜陵有色50.64%51.19%53.98%
兴业矿业41.24%42.27%40.68%
驰宏锌锗33.58%35.26%39.85%
盛达资源32.58%34.30%40.86%
银泰黄金18.18%21.57%22.56%

注:上述数据均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通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可以看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所属的有色金属采选业,行业特点是重资产,前期投资金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公司严守融资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原则,追求稳健的财务政策,以保证合理的资本结构,严控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战略相匹配。

3、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及资金来源

2023年4月27日,公司与甘肃乾金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以自有资金2.80亿元收购甘肃乾金达持有博盛矿业7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将于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随着公司子公司银漫矿业复产、乾金达矿业投产,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7.77亿元,公司的经营效益正逐步好转,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保证了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稳定流入。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部资金积累,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可满足上述资金需求。公司与多家金融机构保持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有短期资金需求时,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资金支持。

4、 博盛矿业后续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收购甘肃乾金达持有博盛矿业70%股权完成股权工商变更及资产交割后,博盛矿业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盛矿业改扩建项目后续投资尚需5,697.02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724.40万元,机器设备3,921.44万元,井巷工程1,051.18万元),根据博盛矿业目前的财务状况及融资能力,博盛矿业暂无法向金融机构通过债务融资的方式解决上述资金需求,博盛矿业拟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后续建设投资资金不足

问题。

(1) 向股东(兴业矿业持股70%、盛源矿业持股30%)借款。

(2) 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向博盛矿业进行增资。

综上所述,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稳定流入,无一年内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本次并购不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根据你公司披露的《评估报告》,博盛矿业固定资产增值率为143.94%,无形资产增值率为1270.73%,非流动负债增值率为1291.89%,博盛矿业存在7单重大诉讼,评估未考虑上述诉讼的影响。

(一)请说明博盛矿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流动负债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博盛矿业采矿权的储量、市场可比交易、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与市净率等指标,分析博盛矿业采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

回复: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流动负债增值率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是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设备增值所致,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A、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类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主要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井巷工程三个部分,评估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6,826.413,767.5810,831.816,340.214,005.402,572.6258.6868.28
固定资产-构筑物5,912.682,558.468,976.174,078.693,063.491,520.2351.8159.42
固定资产-井巷工程13,542.771,631.8316,570.8610,605.353,028.098,973.5222.36549.90
房屋建筑物类合计26,281.867,957.8836,378.8421,024.2510,096.9813,066.3838.42164.19

房屋建/构筑物主要建成年代为2010年,井巷工程主要建成年代为2015年。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原值增值主要是料工费上涨导致的,净值增值的主要是评估采用经济使用年限长于会计折旧年限(房屋建/构筑物会计折旧年限为

10-20年,井巷工程会计折旧年限为7年)造成的。B、固定资产-设备类设备类主要包含机器设备、车辆、电子及办公设备三个部分,评估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增值率%
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6,013.321,409.923,994.741,832.96-2,018.58423.04-33.5730.00
固定资产-车辆145.5733.12113.1281.73-32.4548.61-22.29146.78
固定资产-电子及办公设备64.424.7413.765.62-50.660.88-78.6418.58
设备类合计6,223.311,447.784,121.621,920.31-2,101.69472.53-33.7732.64

设备类增值的主要原因为设备的折旧年限短于其经济寿命年限,部分设备的账面净值仅为残值。本次评估,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状况测算其成新率。

②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采矿权及探矿权增值所致,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A、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账面值 110.47 万元,评估值 593.07 万元,评估增值482.60 万元,增值率为 436.86%。

土地使用权为山南地区加查县洛林乡三宗工业用地,其中两块于 2008 年取得,一块于2013年取得,取得时间较早,账面值为土地使用权摊余成本,土地使用权账面值较低,近年来山南市工业用地价格上涨导致评估增值。B、无形资产-采矿权及探矿权

采矿权及探矿权账面价值9,185.13万元,评估价值126,842.84万元,评估增值117,657.71万元,增值率1,280.96%。采矿权及探矿权账面价值为公司历史期取得采矿权及探矿权所发生的各项勘探费用经摊销后的净值,本次矿业权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师根据已探明的黄金储量结合近八年平均金价预估未来收入,根据企业历史期经营状况预估相关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编制现金流量预测表并折现从而测算出矿业权评估值。经分析,矿业权评估大幅增值主要原因为矿业权账面值仅为勘探成本,实际探明的金金属储量较大,经收益法测算后的市场价值远高于勘探成本。

③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账面值869.89万元,评估值12,107.89万元,评估增值11,238.00万元,增值率为1,291.89%。非流动负债评估增值系预计负债评估增值所致,主要原因为: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采矿权及探矿权尚未有偿处置,未来尚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西藏自治区公布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结合可采储量进行计算,具体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可采储量*基准价*地区调整系数,经查询《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铜、铅、锌等31个矿种 拉萨市砂石、粘土等14个矿种,昌都市砂石粘土等2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藏自然资(2019)82号)可知,当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Au含量不低于5g/t时,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5.4元/克·金属,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的地区调整系数为1,本次评估估算期内产品量Au量20,811.11KG,由此计算可得矿业权出让收益为11,238.00万元。本次评估时将测算出的出让收益金作为预计负债考虑,企业账面未计提该项费用,故评估增值11,238.00万元。综上,博盛矿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非流动负债增值率较高,具有合理性。

2、结合博盛矿业采矿权的储量、市场可比交易、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与市净率等指标,分析博盛矿业采矿权评估值的公允性:

①博盛矿业保有矿石储量对应的Au金属量29,043.59千克,矿石平均品位6.77克/吨,矿业权评估值为126,842.84万元,平均每千克Au对应的评估值为4.367万元。

经公开市场查询,近期仅收集到如下金矿企业股权并购案例:

2022 年 10 月 21 日,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了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议案,募集资金用途之一即为支付收购山东瑞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30%股权的交易对价。基于此,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山东瑞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022年9月30日进行了评估,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莱州市瑞海矿业有限公司三山岛北部海域金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其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评估方法为现金流折现法,保有矿石储量对应Au金属量为386,662.90千克,矿石平均品位为4.34克/吨,评估值为1,638,963.00万元,平均每千克Au对应的评估值为4.238万元。

该案例对应的矿业权平均品位略低于博盛矿业所持矿业权,平均每千克Au对应的估值基本接近,所以,从市场同类交易案例比较来看,博盛矿业所持矿业权评估

值具有合理性。

②由于博盛矿业目前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近年持续亏损,故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及市净率不存在可比性,特此说明。

(二)请说明评估未考虑7单重大诉讼影响的原因及合理性,博盛矿业是否就上述诉讼足额计提预计负债或进行其他会计处理。

请评估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未考虑7项重大诉讼影响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评估报告中披露的7单诉讼事项系借款纠纷及工程款欠付纠纷,法院均已判决,博盛矿业按判决计提了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应付利息,合计利息金额为266.83万元,评估时将上述利息连同本金确认为负债。根据本次收购方案,“博盛矿业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发生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劳动或劳务纠纷等导致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甘肃乾金达承担,博盛矿业因前述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由甘肃乾金达以现金形式向博盛矿业进行补偿”,根据该条款相关诉讼事项如涉及后续不能按判决履约将由甘肃乾金达进行兜底,故相关诉讼不会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本次评估不考虑相关诉讼在评估基准日后的影响具有合理性。

2、博盛矿业关于上述诉讼足额计算了预计负债并进行了会计处理。

审计机构已就法院判决中明确的不能按时履行偿付责任产生的、截止评估基准日的利息进行了计提并计入其他应付款中,我公司在评估时也进行了利息计提的复核工作,经核实利息计提充分,我们按照审计计提的利息确认了相应的负债。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