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30  兴业银锡(0004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0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因迟延办理解除限售“兴业银锡”股票至办理解除限售4526249股完毕“兴业银锡”股票之日止期间导致原告的利息损失,暂合计利息为4453042.5元(至2023年12月15日)。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或“贵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举证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以及朱安平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朱安平(以下简称“原告”)

住址: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

被告一: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802589Q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76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成被告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被告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31912U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二)原告诉讼请求

《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对原告股东权利的侵害,为原告持有的4526249股(股票市值44357240.2元)“兴业银锡”股票(股票代码:000426)限售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迟延办理解除限售“兴业银锡”股票至办理解除限售4526249 股完毕“兴业银锡”股票之日止期间导致原告的利息损失,暂合计利息为4453042.5元(以2023年7月13日“兴业银锡”股票收盘价9.8元/股计算,7405394股×9.8元/股的市值是72572861.2元,自2022年3月8日至2023年8月10日,按照2022年3月一年期LPR的3.7%计算此期间的利息是3878616.24元;4526249 股×9.8元/股的市值是44357240.2元,从2023年8月11日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5日,利息是574426.26元)。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05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朱安平在《起诉状》中称: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17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淘宝网上公告拍卖被执行人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计17546585股“兴业矿业”股票(证券代码:000426,后改名为“兴业银锡”),网拍开始时间:2022年2月2日,网拍结束时间:2022年2月22日。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以最高价竞得该股票。2022年2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04执68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计17546585股“兴业矿业”股票归买受人原告所有,该股票的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原告可持该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执6846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上海劲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八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计17546585股“兴业矿业”股票过户到原告名下时一并解除司法冻结、质押登记,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17546585股“兴业矿业”股票过户到了原告的名下,其中7405394股为首发后限售股票。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被告一申请解除该部分股份的限售,直至到2023年8月11日被告一才为原告办理2879145股的解除限售,至目前尚有4526249股“兴业银锡”股票没有办理解除限售致使原告无法在二级市场转让该部分股票,原告作为付出合法对价买入法院拍卖的股票成为被告一的上市公司股东,对竞价所买的股票除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基本所有权权能外,还应当享有转让竞价所买股票的合法权利,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票所有权的合法权利。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保荐机构,其在被告一办理解除限售过程中负有出具核查义务,为此,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有3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全部为应诉案件,案由均为买卖合同、工程合同纠纷,涉案金额总计896.18万元。

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所涉股份限售及相关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兴业银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3-65)等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本诉讼,正与律师认真商讨应诉方案。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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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临海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

2、临海市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24]浙1082民初683号);

3、《起诉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