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部分股份暨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部分股份
暨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变动后,富龙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1,859,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99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锡”、“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富龙集团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已降至5%以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数量(股) | 减持比例(%) |
富龙集团 | 大宗交易 | 2024年3月12日 | 8.93 | 15,080,000 | 0.82 |
富龙集团 | 大宗交易 | 2024年3月13日 | 8.92 | 6,970,000 | 0.38 |
富龙集团 | 大宗交易 | 2024年3月14日 | 9.16 | 1,429,300 | 0.08 |
二、股东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后,富龙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1,859,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9%。
2、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减持前,富龙集团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4、富龙集团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5、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富龙集团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2、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
合计 | 23,479,300 | 1.28 |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持股情况 | 本次减持后 持股情况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富龙集团 | 合计持有股份 | 115,338,894 | 6.28 | 91,859,594 | 4.999999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5,338,894 | 6.28 | 91,859,594 | 4.999999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的告知函》;
3、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