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35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4年5月24日、2024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31)、《兴业银锡: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时间2024年6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39人,代表股份634,213,8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520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593,009,0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278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41,204,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2428%。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7人,代表股份132,962,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1,918,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0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1,044,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41%。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公告中明列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633,99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0%;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47,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633,998,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0%;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47,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79%;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所享有相关债权的议案》
同意132,201,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80%;反对
88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646%;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4%。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041,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72%;反对88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654%;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全称为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全称,现已更名为内蒙古兴业黄金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二)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602,776,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431%;反对31,411,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8%;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525,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563%;反对31,411,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240%;弃权26,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十三)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602,776,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0431%;反对31,411,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8%;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525,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563%;反对31,411,1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6240%;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四)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634,008,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6%;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2%;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757,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7%;反对17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2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琛、谢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