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79 号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国、李伟先、李峰、陈刚、 李兴春、董连明、袁西坤: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的事 实,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晨鸣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至2024 年,公司向上海仕芥实业有限公司等5 家关 联方借款,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1.4 条、第2.1.1 条、第6.3.6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洪国、时任总经理李伟先、李峰、 陈刚、时任董事李兴春、时任财务总监董连明、董秘袁西坤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 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 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6 月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