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鸣: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6〕2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国、李兴春、李伟先、李峰、陈刚、董 连明、袁西坤:
2019 年至2024 年,公司向上海仕芥实业有限公司等5 家关联方借款。公司未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陈洪国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李兴春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李伟先、李峰、陈刚作为时任总经理,董连明作为时任 财务总监,袁西坤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于2024 年全部结清与上述关联方的相关业务且之后未再与上述关联方发 生新的业务。针对《决定书》载明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以此为鉴,将进一 步健全关联交易及内控管理体系,建立更严格的交易对手穿透核查机制,定期筛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关系,对公司关联方清单进行系统性复核与更新;同时, 积极组织业务及管理人员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夯实合规 管理基础,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优化财务管理工作,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 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本次《决定书》所涉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无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6〕26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