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山东路桥 公告编号:2023-119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波先生因公出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明学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92,290,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976,465,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542%。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5,82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8%。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5,882,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股) | 比(%) | 票数(股) | 比(%) | 票数(股) | 比(%) | |
总表决情况 | 15,498,714 | 97.5823 | 384,000 | 2.4177 | 0 |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 15,498,714 | 97.5823 | 384,000 | 2.4177 | 0 | 0 |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346,104股,回避表决107,346,104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关于参与栖莱高速投标的议案》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股) | 占百分 比(%) | 票数(股) | 占百分 比(%) | 票数(股) | 占百分 比(%) | |
总表决情况 | 122,955,918 | 99.7785 | 272,900 | 0.2215 | 0 | 0 |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 15,609,814 | 98.2818 | 272,900 | 1.7182 | 0 | 0 |
本议案关联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76,564,176股,回避表决776,564,176股;关联股东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系一致行动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497,537股,回避表决92,497,537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若中标,公司相关中标主体将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 1/7的比例作为项目资本金出资入股招标人成立的项目公司。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瑜、李胜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