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路桥”、“公司”、“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498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存友 |
董事会秘书 | 赵明学 |
证券事务代表 | 李文佳 |
联系电话 | 0531-6890607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4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对山东路桥的保荐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广发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山东路桥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本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3、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变化状况、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持续关注公司是否提供正常经营范围外的担保和财务资助等事项;
7、关注社交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实;
8、按照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进展等事项,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9、制定对发行人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现场检查结束后完成现场检查报告及现场培训报告,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人的证券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发行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人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人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
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与前述事项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东平 易达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