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商集团: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03-30  武商集团(000501)公司公告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具体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的选举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

遇紧急事由,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和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材料、签署意见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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