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6证券代码:400138 证券简称:绿景5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姚飞平先生主持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34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0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342,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8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2人,董事王成华、张君、窦洪滨、朱晓薇、丁芳、薛自强、叶玉盛因工作原因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1人,监事史册、刘居逸因工作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113,815,900.34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7,277,023.82元(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每股收益-0.09元。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23年度本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7,277,023.82元(合并会计报表数据),未分配利润-107,506,655.76元(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因此,公司拟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授权管理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48,103,3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471%;反对股数2,241,80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29%;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赖志萍、梁碧芸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网络投票股东和召集人资格、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关于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