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虹药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秀丽 白彦 孙洁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