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相应监管协议。
二、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议案
公司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投入金额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王秀丽 白彦 孙洁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