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1-13  国新健康(000503)公司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为原则。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受托机构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投资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或第(二)项的规定。

(四)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关联法人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委托关联法人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草拟委托理财方案。具体包括: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投资限期、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方案经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后,提交公司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受托方对接,办理理财业务的相关手续。

(二)在理财业务存续期间,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四)负责建立理财业务登记台账,逐笔对理财业务进行记录。

(五)负责及时将委托理财方案、公司决策文件、具体理财产品的协议、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以及受托机构营业执照等文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委托理财的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财务部在理财期间,随时关注受托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总会计师、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发生损失。

(三)公司财务部于每季末,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

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委托理财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对审批情况、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