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15  国新健康(000503)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4-61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出具了《关于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9号),同意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健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0,413,268股,发行价格为9.88元/股。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23-00006号),截至2023年11月17日止,国新健康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A股股票80,413,26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483,087.84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金额

)人民币11,990,814.48元,国新健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2,492,273.36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有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协”)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同意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

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行费用按照含税金额列示。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70)。

三、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前次,公司及子公司国新有限、北京海协,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账号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截至2023年12月15日的专户余额(万元)用途
1-1国新有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5026897110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保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1-2国新有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9026897780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疗质量与运营管控平台项目
1-3北京海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1109274714101880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药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
2国新有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200000432145001383706510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
3国新有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200000432145001383822060商保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4国新有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6431287460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5国新有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3212801001002934430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
6国新健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00268977978249.23集团调度账户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次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变更“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子项目“医药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商保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此次变更系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调整前的实施主体调整后的实施主体
1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保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医疗质量与运营管控平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医药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2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益康数据(北京)有限公司
3商保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益康数据(北京)有限公司
4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
5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有限公司、国新益康数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其中,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国新益康数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益康。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国新有限、北京海协、国新益康,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另外,由于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原因,原有募集资金项目主体账户已完成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注销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截至2024年07月30日的专户余额(万元)用途备注

五、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新有限、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公司、甲方二国新有限(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3北京海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1109274714101880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药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2024年8月5日销户
1-3国新有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支行1109087476100010三医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医药行业数字化服务平台项目2024年7月30日开户
2国新有限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200000432145001383706510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2024年8月13日销户
2国新益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200000933894001593969440健康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2024年7月26日开户
3国新益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200000933894001594078190商保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项目2024年7月26日开户
5国新益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321280100100302421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2024年7月26日开户
5北京海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3212801001003023950营销网络升级建设项目2024年7月26日开户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镓伊、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者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国新益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公司、甲方二国新益康(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镓伊、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者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国新益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公司、甲方二国新益康(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镓伊、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者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北京海协、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公司、甲方二北京海协(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为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负责确保甲方二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镓伊、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或者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