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健康:《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
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财务资助和对外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不足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决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本条所称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是指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不足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决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本条所称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是指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尽管有上述规定,即使交易不足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该交易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则该等事项应报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对不足上述标准的交易和除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项以外,由公司经理层决定。公司经理层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或者“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本条所称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是指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
相应程序。
| 相应程序。 | |
|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若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若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