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损失1,744.50万元,合同违约金188.49万元及其利息,合同违约金利息40.52万元(相关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8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收到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节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湘0102民初8556号]等相关文件,获悉城光节能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得受理,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第七层A区
法定代表人:游昌乔
被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永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热力”)是一家注册在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岷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30年的特许经营权(自2018年8月24日起)。
为运营岷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宏源热力于2020年8月24日与城光节能签订了《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和《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技术服务及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城光节能向宏源热力销售一台116MW流化床锅炉及辅助设备,并负责安装。城光节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20日临时接管了前述锅炉,并确认该锅炉项目已完工95%。宏源热力仅向城光节能支付货款700万元,并多次向城光节能承诺将会履行剩余款项的付款义务,却一直不予实际支付。随着宏源热力自身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危及岷县集中供热项目的正常运营,导致岷县住建局要求与其解除《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最终导致城光节能与宏源热力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城光节能要求终止与宏源热力签订的《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和《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技术服务及安装工程合同书》,并要求宏源热力承担违约责任。
(四)诉讼请求
1.请求终止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书》和《岷县集中供热改扩建技术服务及安装工程合同书》;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744.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88.49万元及利息(以被告应付给原告的采购款扣除原告应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后702万基数,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三分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18日),以及合同违约利息40.52万元(以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安装费扣除原告应付给供应商的安装费后504万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6月18日)。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湘0102民初8556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