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持续提升公司ESG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京粮控股企〔2022〕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