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操作和管理行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通过套期保值实现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托管企业(以下合称“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企业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企业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由公司指定的统一平台进行集中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不得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物风险敞口为目的,严格控制交易种类、方向和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衍生交易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物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衍生交易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物经营规模的80%。不同子企业、不同交易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第七条 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账户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的形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企业不得将募集资金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企业应制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授权组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
(三)审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
(四)审议批准其他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由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合规官以及期货管理部、财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证券事务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核拟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企业的资质;
(二)对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修订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四)应急处理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突发风险;
(五)向董事会汇报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规定;负责拟定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并履行其报审流程;负责定期报告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等;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工作;
(三)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四)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监控;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的季度抽检和年度审计。
第十七条 开展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含可行性分析),经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报送下一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应一并报送包含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内容的当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预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建立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具体交易方案审批制度。
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开展具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制订包括市场分析、套保目的、交易品种、套保数量、合约选择、交易场所、盈利测算、资金需求、风险分析、止盈止损等内容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方案,并履行内部联审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不相容职责岗位。
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开展具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指定专人分别担任授权交易人、业务交易员、结算确认员、档案管理员、会计核算员、风险控制员,并明确其岗位责任:
(一)授权交易人:负责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制定具体交易方案,并在方案项下下达交易指令;
(二)业务交易员: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在授权范
围内执行下单指令;负责对已形成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实时盯盘并提示盘面价格波动风险;负责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联络;负责编制交易报告;负责交易账户的管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凭证的管理;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
(五)会计核算员:负责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
(六)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相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情况,实时监控期货和衍生品头寸,确保交易符合事先制定的方案;及时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情况;按交易方案进行止损操作以及按书面指令处理风险事故。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隔离措施。
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持仓预警、交易止损及风险处置机制。
当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亏损额的90%时,启动持仓预警机制,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及时向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报告。
当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亏损额的100%时,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平仓止损。
发生突发风险和重大风险时,公司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妥善安排风险处置和舆情应对等工作,防止风险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报告及跟踪制度。
(一)日常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的业务交易员、结算确认员和风险控制员应每日报告新建头寸、平仓情况、持仓汇总、结算盈亏、保证金使用情况等。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二)风险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的业务交易员、结算确认员和风险控制员应及时报告交易行为与批准方案不符、交易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
的涨跌停、浮亏超过止损限额、存在被强制平仓可能或需补交保证金、期货和衍生品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交易所修改规则、期货和衍生品经纪商存在违约、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形。
(三)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表和年度报告。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报送上个月度企业套期保值保证金使用情况月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年度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执行情况、商品期货和衍生品持仓品种及规模、盈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内控执行评价及建议等。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务总监监管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的财务总监应每月定期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发现的风险事项,可直接向公司的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汇报。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及重大损失风险),每年对所有业务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等)。
第六章 现实货物交割
第二十四条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涉及现货交割的,应提前制定现货交割计划,做好质量控制、资金收付、发票开具等工作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总清算,做到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
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和托管企业应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情况报告。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所有参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本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 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商品衍生业务盈亏与实物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套保效果,不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衍生业务单边盈亏简单挂钩,防止片面强调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除修订内容依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应当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对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原《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京粮控股企〔2022〕27号)废止。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