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粮控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B 公告编号:2024-046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8号院1号楼首农科创大厦7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27,899,44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06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27,899,448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335%。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52,639,62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12%。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81人,代表股份52,607,52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7.9471%;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32,1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049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黄飞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分类 | 有表决权 股份数 | 同意 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股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股数 | 弃权 比例% |
A股股东表决情况 | 43,556,947 | 41,495,488 | 95.2672 | 1,754,900 | 4.0290 | 306,559 | 0.7038 |
B股股东表决情况 | 32,100 | 2,100 | 6.5421 | 30,000 | 93.4579 | 0 | 0 |
总体表决情况 | 43,589,047 | 41,497,588 | 95.2019 | 1,784,900 | 4.0948 | 306,559 | 0.703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129,160 | 2,037,701 | 49.3490 | 1,784,900 | 43.2267 | 306,559 | 7.4242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
288,439,561股)、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48,510,460股)回避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承储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分类 | 有表决权 股份数 | 同意 股数 | 同意 比例% | 反对 股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股数 | 弃权 比例% |
A股股东表决情况 | 380,506,968 | 378,229,309 | 99.4014 | 1,983,600 | 0.5213 | 294,059 | 0.0773 |
B股股东表决情况 | 32,100 | 0 | 0 | 32,100 | 100 | 0 | 0 |
总体表决情况 | 380,539,068 | 378,229,309 | 99.3930 | 2,015,700 | 0.5297 | 294,059 | 0.077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4,129,160 | 1,819,401 | 44.0623 | 2,015,700 | 48.8162 | 294,059 | 7.1215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黄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