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7 号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2021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郭昌玮控制的冉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并接受对方的顾问服务,对上述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关联方资金占用。2022年1月你公司向李明吉(2008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你公司董事)提供财务资助1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是违规提供财务资助。2022年1月你公司向贺明(2018年6月至今任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提供财务资助6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第4.1.3条、第6.1.9条、第6.3.1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5.4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