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06  中润资源(000506)公司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卢涛、郑玉芝、毛德宝、孙铁明: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2021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郭昌玮控制的冉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长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并接受对方的顾问服务,对上述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卢涛、财务总监郑玉芝、董事会秘书孙铁明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2.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2022年1月你公司向李明吉(2008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你公司董事)提供财务资助10万元、向贺明(2018年6月至今任你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提供财务资助6万元,截至目前

上述款项均已归还。你公司违规对上述人员提供财务资助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长郑玉芝、总经理毛德宝、董事会秘书孙铁明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卢涛、郑玉芝、毛德宝、孙铁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关联交易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管理,强化资金管控,依法合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规范交易行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