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润:关于在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山东招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等业务可能产生的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审计部、财务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公司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将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动态及重大披露事项,关注财务公司运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若发生风险情况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并及时向董事会做情况报告。
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风险处置机制、主要风险处置手段等公司数据及制度文件,领导小组通过开展系统的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领导小组应每半年出具一份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将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六条 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和发生资金被违规占用的事项。
第八条 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临时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上报现有风险情况。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将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本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协商会议,及时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协商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禁止处置,避免风险扩散,保障公司相应权益。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要求财务公司调整存款比例或者终止与财务公司的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