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赋予的职权,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履职,聚焦合规风控、体制机制、重点业务发展等重点事项,并对公司定期报告、募投项目结项及补流、回购股份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上,监事会紧紧围绕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严格督促公司董事局和管理层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协调能力,发挥好顾问、参谋作用,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合法合规,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一、2022年工作情况
2022年监事会共召开6次会议,列席了2022年召开的18次董事局会议及7次股东大会,充分参与了收购港弘码头、参与秀强定增等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董事局及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进行了充分监督,前往成员企业经营一线了解业务发展、财务管理、风险管控情况,力求更好把握企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依法监督董事局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审议议案,确保合法、合规、公平、有效。
序号 | 召开时间 | 会议届次 | 审议事项 | 披露情况 |
1 | 2022年4月25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1、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刊登于2022年4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2022-032公告 |
2、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
3、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2 | 2022年4月29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1、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 于2022年4月29日报备深交所 |
3 | 2022年8月26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1、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刊登于2022年8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2022-069公告 |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
4 | 2022年9月9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刊登于2022年9月10日的巨潮资讯网2022-078公告 |
5 | 2022年10月26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1、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 于2022年10月26日报备深交所 |
6 | 2022年11月11日 |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 刊登于2022年11月12日的巨潮资讯网2022-091公告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监事会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局会议,对股东大会、董事局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局对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
监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局和经营班子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规范运作,日常经营决策有章可循、符合程序,形成了较完善的经营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及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规范进行。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财务状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聘请了中介机构对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要求,切实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聘请了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认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补流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认可意见,保证了募集资金存储安全、使用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对公司定期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局编制和审议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在涉及若干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时,能够做到有效控制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责任,并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监管部门备案,避免内幕信息泄露以及内幕交易,公平对待全体股东。
(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的检查情况
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从信披范围、标准、内部控制及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对信息披露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披露公告均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董事局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2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其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符合关联交易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无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九)回购股份情况
监事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要求,对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认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
(十)会计政策变更的监督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2023年工作展望
2023年,监事会将继续遵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职责,优化监事会运作机制,坚持风险导向、合规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独立作用,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和核查,围绕推动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在监督力度、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方面不断探索,将监督工作融入到公司高质量发展经营管理当中,突出重大项目风险管控,夯实内控合规管理基础,促进和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