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9-14  珠海港(000507)公司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2023年9月13日第十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已上市控股子公司除外)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局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局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议;

(六)董事局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决定;

(七)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符合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经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的建议,提交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从事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原则上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连续审计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