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公司债券2023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2珠港Y1)
债券简称:22珠港Y1 | 债券代码:149952.SZ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3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2024年6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对外发布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目录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 1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1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情况 ...... 1
三、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2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7
一、持续跟进发行人存续期重大事项情况 ...... 7
二、督促公司按时偿还公司债券到期利息 ...... 7
三、监督公司按照约定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 7
四、持续开展存续期内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 7
五、远程及线下走访排查 ...... 8
第三章 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 9
一、发行人2023年经营情况 ...... 9
二、发行人2023年财务状况 ...... 9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运作及信息披露情况 ...... 12
一、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 12
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途 ...... 12
三、本次债券专项账户运作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2
四、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情况 ...... 12
第五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 13
一、信息披露制度 ...... 13
二、定期公告 ...... 13
三、临时公告 ...... 13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 ...... 13
第六章 本次债券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及重大变化情况 ...... 15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 16
一、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 16
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7
第八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 18
第九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9
第十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 20第十一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 21
一、对外担保情况 ...... 21
二、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 21
三、相关当事人情况 ...... 21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 21
五、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 21
第一章 本次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鑫设立日期:1986年6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91,973.4895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91,973.489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68319注册地址:珠海市南水镇榕湾路16号2001-2号办公邮政编码:519099联系电话:0756-3292216传真:0756-3321889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93号铭泰城市广场1栋20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薛楠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电话:0756-3292216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电子邮箱:zph507@zhuhaiport.com.cn所属行业:水上运输业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港口经营;饮料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港口理货;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技术玻璃制品制造;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网址:www.0507.com.cn
二、本次债券的发行情况
2021年7月1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同意发行人
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申请注册(备案)发行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的永续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永续中期票据、可续期公司债和永续私募债等)。
2021年8月4日,发行人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发行人《关于拟注册(备案)发行永续债券的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4月20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27号)同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面值不超过(含)6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注册批复。
2022年6月21日,发行人成功发行6亿元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2珠港Y1”)。
三、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主体: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3、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3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于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时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3年),在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全额兑付时到期。
5、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6、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7、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由发行人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
利率在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9、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使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10、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计算利息。
11、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当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时,发行人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12、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股东分红;
(2)减少注册资本。
13、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公司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
14、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局主席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董事局主席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15、会计处理:本期债券设置递延支付利息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1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18、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9、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0、配售规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21、网下配售原则:与发行公告一致。
22、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6月21日。
23、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4、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5、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
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26、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27、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28、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
29、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0、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有息负债、补充流动资金。
3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32、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本期债券不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34、税务提示:根据201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本笔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人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2023年度按照《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期及不定期跟踪机制,并监督了发行人对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一、持续跟进发行人存续期重大事项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每月持续督促发行人排查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督促公司及时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辅导和检查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情况。同时,国泰君安证券收集存续期工作底稿,并建立债券存续期舆情监测系统,就获悉的重大舆情及时向公司了解情况,并在需要时及时督促公司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对公司的各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在督促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国泰君安证券及时披露相应的临时及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二、督促公司按时偿还公司债券到期利息
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国泰君安证券履行受托管理义务,于本次债券每个付息日前提示发行人按期开展付息工作。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2珠港Y1已于2023年6月21日和2024年6月21日按时足额完成前两次付息工作,尚未到兑付日。
三、监督公司按照约定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国泰君安证券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对发行人就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提示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等有关约定合规使用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截至报告期末,22珠港Y1的募集资金期末余额为0亿元人民币,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四、持续开展存续期内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国泰君安证券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开展风险排查工作,风险排查方式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访谈相关人员、现场走访等,现场排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领导进行访谈等。访谈及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发行人整体有息负债及债务结构、资产质量和变现能力、现金流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经营管理层变动、最新财务报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进展、未来业务规划等方面。此外,国泰君安证券定期对本次债券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监测,并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
五、远程及线下走访排查
国泰君安证券采取电话沟通、微信沟通、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进一步加强与发行人的沟通联系,切实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第三章 发行人2023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2023年经营情况
发行人核心业务为港口航运物流业务和新能源业务,其中港口航运物流业务主要从事港口的投资运营、船舶运输、物流及港航配套服务等业务,新能源业务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管道燃气、天然气发电等新能源、清洁能源的投资、运营及服务。
发行人业务板块主要分为港口航运物流板块、新能源板块、投资及其他板块,共计三类业务板块;其中港口航运物流板块包括港口板块、航运板块、物流板块、港口服务板块;新能源板块包括风电业务、管道燃气业务等。
2022-2023年度,发行人各业务板块收入成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板块 |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收入 | 成本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港口航运物流板块 | 港口板块 | 79,876.25 | 42,123.20 | 47.26 | 14.64 | 70,343.97 | 41,707.83 | 40.71 | 13.40 |
航运板块 | 52,335.47 | 56,322.29 | -7.62 | 9.59 | 50,109.32 | 51,827.54 | -3.43 | 9.54 | |
物流板块 | 92,010.11 | 83,880.63 | 8.84 | 16.86 | 84,344.17 | 79,016.37 | 6.32 | 16.06 | |
港口服务板块 | 31,278.67 | 19,950.29 | 36.22 | 5.73 | 27,677.96 | 17,834.64 | 35.56 | 5.27 | |
小计 | 255,500.50 | 202,276.41 | 20.83 | 46.83 | 232,475.42 | 190,386.38 | 18.10 | 44.28 | |
新能源板块 | 235,736.30 | 167,996.75 | 28.74 | 43.21 | 235,428.66 | 170,182.40 | 27.71 | 44.84 | |
投资及其他板块 | 54,368.61 | 42,731.11 | 21.40 | 9.96 | 57,122.91 | 39,704.00 | 30.49 | 10.88 | |
合计 | 545,605.41 | 413,004.27 | 24.30 | 100.00 | 525,026.99 | 400,272.78 | 23.76 | 100.00 |
二、发行人2023年财务状况
2022-2023年末,发行人资产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00,495.01 | 9.70 | 413,466.24 | 19.77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50,592.63 | 2.45 | 349.44 | 0.02 |
应收票据 | 33,494.78 | 1.62 | 28,997.47 | 1.39 |
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应收账款 | 127,775.15 | 6.18 | 118,875.01 | 5.68 |
应收款项融资 | 6,718.46 | 0.33 | 5,467.49 | 0.26 |
预付款项 | 4,190.79 | 0.20 | 6,219.59 | 0.30 |
其他应收款 | 10,355.86 | 0.50 | 11,115.71 | 0.53 |
存货 | 37,334.80 | 1.81 | 33,130.54 | 1.58 |
合同资产 | 6,698.35 | 0.32 | 8,995.47 | 0.43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19.53 | 0.01 | 5,489.99 | 0.26 |
其他流动资产 | 127,850.97 | 6.19 | 10,901.12 | 0.52 |
流动资产合计 | 605,526.33 | 29.29 | 643,008.05 | 30.75 |
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78,377.21 | 8.63 | 151,835.35 | 7.26 |
长期应收款 | 113.74 | 0.01 | 133.27 | 0.01 |
长期股权投资 | 222,534.84 | 10.77 | 211,996.30 | 10.14 |
投资性房地产 | 15,451.70 | 0.75 | 17,340.56 | 0.83 |
固定资产 | 741,572.42 | 35.88 | 714,605.92 | 34.17 |
在建工程 | 23,578.76 | 1.14 | 65,450.91 | 3.13 |
使用权资产 | 3,100.32 | 0.15 | 4,734.97 | 0.23 |
无形资产 | 125,286.38 | 6.06 | 129,938.44 | 6.21 |
商誉 | 129,062.05 | 6.24 | 129,062.05 | 6.17 |
长期待摊费用 | 9,130.81 | 0.44 | 9,503.42 | 0.4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9,780.11 | 0.47 | 8,464.61 | 0.4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563.26 | 0.17 | 5,014.56 | 0.24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461,551.59 | 70.71 | 1,448,080.37 | 69.25 |
资产总计 | 2,067,077.92 | 100.00 | 2,091,088.42 | 100.00 |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货币资金较2022年末减少212,971.23万元,降幅
51.51%,主要是报告期内发行人购买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的支出增加所致;
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较2022年末减少41,872.15万元,降幅
63.97%,主要是发行人共同经营企业珠海可口可乐金湾厂房建成转为固定资产以及发行人子公司珠海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LNG改造完成转为固定资产所致。
2022-2023年末,发行人负债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21,235.01 | 10.87 | 136,512.83 | 11.61 |
应付票据 | 25,343.02 | 2.27 | 13,158.10 | 1.12 |
应付账款 | 52,547.64 | 4.71 | 45,701.68 | 3.89 |
预收款项 | 3,391.02 | 0.30 | 59.37 | 0.01 |
合同负债 | 26,642.84 | 2.39 | 25,131.07 | 2.14 |
应付职工薪酬 | 16,700.81 | 1.50 | 14,920.07 | 1.27 |
应交税费 | 5,057.03 | 0.45 | 5,869.45 | 0.50 |
其他应付款 | 30,961.68 | 2.77 | 31,398.54 | 2.67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47,328.79 | 13.20 | 64,482.34 | 5.48 |
其他流动负债 | 151,887.20 | 13.61 | 194,639.29 | 16.56 |
流动负债合计 | 581,095.04 | 52.08 | 531,872.75 | 45.24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414,539.79 | 37.15 | 401,790.49 | 34.18 |
应付债券 | 59,952.24 | 5.37 | 179,790.35 | 15.29 |
租赁负债 | 1,237.69 | 0.11 | 1,819.88 | 0.15 |
长期应付款 | 12,210.19 | 1.09 | 16,279.56 | 1.38 |
预计负债 | 6,063.12 | 0.54 | 5,771.03 | 0.49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36,925.65 | 3.31 | 27,431.71 | 2.33 |
递延收益 | 3,738.85 | 0.34 | 10,868.41 | 0.92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34,667.53 | 47.92 | 643,751.43 | 54.76 |
负债合计 | 1,115,762.58 | 100.00 | 1,175,624.18 | 100.00 |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运作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发行人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国泰君安证券及上述三家银行已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签署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三方监管协议,该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接受、储存、划转及还本付息等。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6亿元,本期债券扣除承销费用之后的净募集资金已按时汇入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约定用途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约定,22珠港Y1的募集资金6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5亿元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约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次债券专项账户运作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正常。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使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均与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一致。发行人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报告期末,募集资金余额为0亿元人民币。
四、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一、信息披露制度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于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内容,均应由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告信息。
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薛楠,职务为董事局秘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遵循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均按照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泄密或内幕交易行为。
二、定期公告
发行人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定期公告的格式和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发行人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临时公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就重大事项作出信息披露情况如下,临时公告的格式和内容均符合相关规定:
序号 | 日期 | 公告名称 |
1 | 2023-10-31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提案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 2023-11-14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展公告 |
四、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针对发行人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履行了持续跟踪义务。
根据《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2珠港Y1在报告期内,
未发生续期、利率跳升、利率递延、强制付息的情况,22珠港Y1仍计入权益。
第六章 本次债券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分析及重大变化
情况本次债券无增信。2023年度,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运行有效,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或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
次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次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22珠港Y1未设置投资者保护条款。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照22珠港Y1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较为有效执行了公司债券的相关偿债保障措施,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专门部门负责每年的偿付工作
发行人指定公司财务部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设立专项账户并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进行专项管理。本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将根据债务结构情况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加强公司的流动性管理和募集资金使用等资金管理,并将根据债券本息未来到期应付情况制定年度、月度资金运用计划,保证资金按计划调度,及时、足额地准备偿债资金用于每年的利息支付以及到期本金的兑付,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三)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四)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发行人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五)严格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公司信息,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发行人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
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6月21日。
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已于2023年6月21日和2024年6月21日按时足额完成前两次付息工作,尚未到兑付日。
第八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除本报告已披露事项外,不存在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章 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债务违约等不良记录,偿债意愿良好。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1.04和0.98,较2022年末有所下降,但保持在行业合理水平。截至2023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53.98%,较2022年末有所下降,资产负债结构改善。总体来看,发行人短期及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第十一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
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尚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单笔对外担保金额或对同一担保对象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报告期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情形。
二、涉及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发行人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发行人未取得终审判决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共24件,涉案金额20,283.63万元,预计负债5,586.78万元,均未达到重大诉讼的披露标准,对发行人财务或正常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当事人情况
报告期内,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未发生变动。
报告期内,为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发行变更,由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就相关事项作出信息披露如下:
序号 | 日期 | 公告名称 |
1 | 2023-10-31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提案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 | 2023-11-14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展公告 |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需要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受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及相应成效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22珠港Y1的受托管理人,2023年内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并监督了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披露的临时受托管理报告具体如下:
公告名称 | 公告日期 | 主要内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2023-11-03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2023-11-17 |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展 |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