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塑控股 |
保荐代表人姓名:钱亮 |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杰 |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次,保荐机构每季度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列席,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2年12月2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围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培训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8,375.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9.9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6.39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51.0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9.07万元,较上年同期亏损减少66.09%。 | 上市公司已在业绩预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业绩变动的相关情形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4.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王艳红、吴学俊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5.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王艳红、吴学俊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在2023年2月28日前不再向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增授信业务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2021年重大资产重组,湖北省宏泰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是 | 不适用 |
9.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的有关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 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2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因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鑫甬生物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2年3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因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鑫甬生物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3、2022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向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1)未审慎开展自营证券投资业务,持有中高风险债券比例较高,对逆回购业务信用风险把控不足;(2)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中,未 |
| 向证监会贵州监管局报告委托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债券的情况;(3)委托投资产品穿透计算,部分债券持仓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超过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持有一种非权益类证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比例”规定的监管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立即启动了内部检讨和问责程序,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组织召开专题会,深入反思问题根源,进一步完善内控流程,防范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2023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