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聘任邹军先生为总经理、唐从虎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彭振华先生为副总经理、吴胜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邹军先生为总经理,聘任唐从虎先生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彭振华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吴胜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 张 红 | 赵 阳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