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塑控股”)于2023年5月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瑞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天玑智谷(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智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号)。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天玑智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年黄中银协字第018号),中国银行向天玑智谷提供8,000万元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可以循环使用。公司和康达瑞信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1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3号),为《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公司和康达瑞信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之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最高债权额3,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深圳天润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学俊夫妇提供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2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4号)。
上述担保金额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前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经审批可用担保总额度 | 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 | 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是否关联担保 |
康达瑞信 | 天玑智谷 | 直接持股51% | 67.29% | 1.8亿元 | 1,000万元 | 0 | 1,000万元 | 7.39% | 5,500万 | 否 |
华塑控股 | 间接控制51% | 4,700万元 | 0 | 4,700万元 | 34.71% | 否 | ||||
华塑控股、康达瑞信 | 直接或间接控制51% | 3,800万元 | 3,000万元 | 6,800万元 | 50.22% | 否 | ||||
合计 | - | - | - | 1.8亿元 | 9,500万元 | 3,000万元 | 12,500万元 | 92.32% | 5,500万 | 否 |
三、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保证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成都康达瑞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担保人:天玑智谷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号)
主合同:债权人与天玑智谷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3年黄中银协字第018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3,000万元,以及主债权本金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应付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在本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 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为1.8亿元,累计担保余额为1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32%,均为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无逾期担保。
五、 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3年黄中银协字第018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1号);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2号);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3号);
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3年黄中银保字第081-4号)。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