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http://ddx.gubit.cn  2023-09-05  华塑控股(000509)公司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塑控股股票代码:000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30层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30层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到期,持股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资管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上市公司

华塑控股、上市公司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麦田

西藏麦田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

本报告书

本报告书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麦田与湖北资管关于华塑控股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30层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30层法定代表人:郭宝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31788437E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2015年2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凭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对外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7.52%)、义乌商阜创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2.67%)、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00%)、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在其他公司的兼职情况

郭宝

郭宝董事长、经理中国湖北武汉

张义忠

张义忠董事中国湖北武汉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管理办

公室)总经理(主任),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谢香芝

谢香芝董事中国湖北武汉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何静

何静董事中国湖北武汉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姚冬梅

姚冬梅董事中国湖北武汉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控副总经理(主持)

夏冰

夏冰董事中国湖北武汉义乌中国小商品城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执行董事

潘健

潘健董事中国湖北武汉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副部长

徐阳

徐阳董事中国湖北武汉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运营部部长

吴亚军

吴亚军董事中国湖北武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麦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麦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事项于2023年8月30日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8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麦田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西藏麦田将其所持华塑控股64,387,68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委托期限为36个月,分为两次委托,第一期为12个月,第二期为24个月。2021年8月30日第一期到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麦田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截至2023年8月30日,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到期自动终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因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西藏麦田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及比例减少。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塑控股247,644,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西藏麦田将其持有的64,387,68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表决权数量312,032,6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仍为247,644,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股份种类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享有表决权数量247,644,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08%,。

主体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湖北资管

湖北资管247,644,93523.0829.08247,644,93523.0823.08

西藏麦田

西藏麦田199,205,92018.5612.56199,205,92018.5618.56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0年8月31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一)表决权委托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甲

方持有的华塑控股64,387,683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受托人,代表甲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权利(以下称“委托权利”)。

1、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的股份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华塑控股的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塑控股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华塑控股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委托权利;

(4)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和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5)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上述甲方委托受托人行使之委托权利系全权委托。对华塑控股的各项议案,受托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表决,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同意,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交易所、登记公司等相关监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甲方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无条件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受托事项之目的。

3、该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且唯一委托给受托人。

4、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的表决权等委托权利,委托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分为两次委托,第一期为12个月,第二期为24个月。其中,第一期委托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期委托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一

致协议后确定,双方应当在首期届满前十日内进行协商。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或乙方基于任何原因单方终止本次认购的,则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为免疑义,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亦无权在委托期限内自行行使或委托其他第三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委托权利之委托。

5、自本协议生效日至委托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通过转让等方式部分或全部减持标的股份的,应事先征得受托人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后,经乙方同意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减少的,甲方持有的余下标的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6、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1、 委托人将就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帮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等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法律文件或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委托权利的目的。

2、 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委托协议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或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1、 委托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完整、充分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华塑控股的股东;

(3)其承诺受托人可以根据本协议及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充分

地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人未曾就本协议第一条所涉标的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权利。

2、 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四)效力和期限

1、 本协议自乙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2、 受托人可提前三十天给予委托人通知而解除委托关系或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委托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其他方均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 双方同意或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i)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所有的损害赔偿;或者(ii)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与全部的损害赔偿。

2、 尽管有本协议或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六)其他

1、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公平合理的约定。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仅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执行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内容如与湖北资管、西藏麦田、浙江浦江域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雪峰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4、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解释、签署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的解决均应受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5、 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存在争议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协商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不中断的执行本协议。

6、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承继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任人均有约束力。

2021年8月31日续签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人):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一)表决权委托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以下合称“受托人”)作为甲方持有的华塑控股64,387,683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以下称“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受托人,代表甲方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权利(以下称“委托权利”)。

1、双方同意,在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作为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标的股份股东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华塑控股的股东大会;

(2)依法提出股东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参加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塑控股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在华塑控股股东大会中代表甲方行使委托权利;

(4)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法律”)和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5)华塑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标的股份对应的收益权、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2、上述甲方委托受托人行使之委托权利系全权委托。对华塑控股的各项议案,受托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表决,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得甲方同意,且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交易所、登记公司等相关监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甲方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受托事项之目的。

3、该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股(含公积金转股)、因配股产生的获配股份等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且唯一委托给受托人。

4、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的表决权等委托权利,委托期限为24个月,即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

5、自本协议生效日至委托期限届满之日止,甲方通过转让等方式部分或全部减持标的股份的,应事先征得受托人书面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委托后,经乙方同意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减少的,甲方持有的余下标的股份亦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上述约定的事项外,甲方剩余的股东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二)委托权利的行使

1、委托人将就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帮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等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

法律文件或根据受托人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如授权委托书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委托权利的目的。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委托协议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或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陈述、保证与承诺

1、委托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完整、充分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华塑控股的股东;

(3)其承诺受托人可以根据本协议及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人未曾就本协议第一条所涉标的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权利。

2、受托人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华塑控股届时有效的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四)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2、受托人可提前三十天给予委托人通知而解除委托关系或本协议。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或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i)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给予所有的损害赔偿;或者(ii)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与全部的损害赔偿。

2、尽管有本协议或其他规定,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股份总数、股本结构没有影响,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 宝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华塑控股股票代码000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东湖国贸中心A栋30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持有股份数量不变)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注: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47,644,935股 持股比例:23.08%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312,032,618股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29.0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64,387,683股(对应的表决权) 变动比例:6% 变动后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47,644,935股 变动后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23.08% (注:表决权委托到期,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持有股份数量不变)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8月30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到期终止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表决权委托到期,不涉及资金支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 宝

签署日期:2023年9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