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是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审议同意《关于向宏泰集团申请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红星 | 张 红 | 赵 阳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