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核,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后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天平、罗宏、曹昱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